尊敬的广东省陈云贤副省长: 您好!我是广东‘邦家’债权人之一,年近七旬。从广东邦家维权网上得知您从党的十八大后专门负责处理广东‘邦家’案件,所以才想给您写这封信,但我怕此信传不到您的手里,所以才不得已以公开的形式向您发出。 自从今年‘5.15’突发事件发生至今,已整整七个月了,您既身处广州,从方方面面肯定向您汇报了不少资料,对该公司的本来面目应该比较全面了解,也应该已经收到过许许多多债权人的诉求信。为了节省您的时间,我就不再详细介绍该公司的情况,今天仅就怎么处置这个案件,谈一谈我的看法,如有不对或不妥之处,请批评、指导。 我查阅了许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文件,看到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解读文件中是这样写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我们债权人投资于‘邦家’,并不是目的在‘邦家’存款,‘邦家’也不是要将收上来资金再贷出去,它不是搞金融活动,而是用于生产活动,用于发展生产。’邦家‘虽然是你们一手扶植起来的、’朝阳的‘、受你们鼓励的民营企业,它要发展,需要资金,但是因得不到银行贷款,你们不能帮助它,它只好求助于老百姓。我们债权人投资于‘邦家’,是帮助它度过这个难关。正因为这样,从’绿色世纪‘到’邦家‘,这九年来,它从一个小小的私营企业发展到拥有57家分店的、遍布全国几十个大中城市的、资金规模达百亿的大型合资企业。它曾得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以及近200家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媒体的支持。它先后荣获了几十个荣誉称号,给广东省增了光。它正在以它的下属公司——’兆晋实业‘分别在江西、北京、吉林开发旅游养老基地,.......正是由于它的发展、扩张太快,重于发展,缺乏脚踏实地,又疏于管理,员工提成和返还利息偏高,开销过于铺张,公司内部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公款等原因,致使资金链断裂,一度引发内部纠纷。这本可以认真地、慎重地调整来解决。可是你们政府并没有好好帮助它,却挥起大棒一刀把它砍死,宣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查封,取缔,全国57家分店一夜之间就像多米诺骨牌式轰然倒塌,又给公司内部一些不法分子以携款潜逃和社会上不法分子打砸、抢劫公司财产的机会,使公司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全国十几万债权老人血本无归,引发一、二十个一时想不开的老人含愤离开人间的一场悲剧。过后又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对于携款潜逃嫌疑人没有及时追捕,给他们以足够的时间转移、窝藏,这难道是政府喜欢的结果吗?这是一个负责任的人民政府应该做的事情吗? 「首先,必须明确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以认定有效,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作出了明确的答复;合同法第八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节共有十六个条款专门作出规定。民事法律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出发,均认为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都属于合法民间借贷。」 「借贷与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本区别在吸收来的存款的用途。......也就是说,考察该罪的核心是,用吸收的资金干了些什么?如果其吸收资金是用以进行资本、货币经营,那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诈骗方法集资,那就是集资诈骗;如果其吸收资金仅仅是用于生产、生活,也没有非法占有资金之目的,那就是民间借贷。」 ‘广东邦家’问题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不是属于‘非法集资诈骗罪’。如果说‘邦家’属于‘非法吸存罪’,或‘非法集资罪’,那么从中央到各省的地方政府以及200多家媒体九年来为什么要大力支持它,树立它,宣传它?还给它许多荣誉?如果说它是犯罪企业,那么扶植它的政府和媒体要怎么算?这不是用自己的手打自己的脸吗?广东邦家的吸收老年人的资金办企业,纯粹就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虽然发生了一些经济纠纷,处理这些纠纷就应该用民法解决,不能使用刑法。“民间借贷中的违约行为不是犯罪。不看主观意图,只看客观后果,这是刑法不能允许的。” 陈有西律师也说:“民间借贷行为,用民法行政法的方式解决就够了,不应都用刑法手段,特别是死刑的手段去处理。”我在这里并不否认公司内部的一些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这些人的犯罪行为,并不代表整个公司的全部行为,也不是你们在‘5.15’取缔‘邦家’的初衷和理由。因此,政府在处理‘邦家’问题上犯有严重的错误,应该对此事负完全的责任。我相信全国许多广东邦家债权人都会同意我这种看法的。 党的十八大一再强调,要‘以人为本’,习总书记也说过:人民就是党的利益。所以,政府要本着这种精神来处理‘邦家’问题。有错必纠,才不会失信于天下。要加大力度,迅速解决。要尽最大努力把流失的资金追讨回来,还要补偿无法追回的损失,否则那些因此突发事件而死去的老人永远死不瞑目。 此致 敬礼! 广东邦家债权人 戴杰和 20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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